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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居達6個月未離婚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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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現代人而言已成為顯學,不論是運用於遺產稅節稅、或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幾乎都已經屢見不鮮。

然而『不同居達6個月』未離婚也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光這點,就讓許多感情不睦,而無法共同生活、卻又擔心離婚財產被對方分割,最後選擇分居的人留下破口,不僅財產先被分割、而未離婚即仍保有繼承權,爾後財產再被繼承,真的虧很大。

首先,要瞭解的是: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時機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而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除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外,尚包括有~『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關鍵就在這裡,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夫妻要改用其他財產制,要檢附夫妻財產制約定契約書正本至法院登記,無法單方面為之。

但民法第1010條另有個規定:當有特定的情形發生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直接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此時,就迂迴成就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其中第二項就提到了~『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

第二項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如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因彼此既不能相互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以減少不必要之困擾。

至於,誰可以要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既然第二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也就是說,不論有無過失或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即使該負責的之一方也能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結論就是,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可以要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而夫妻財產制的改用,即符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進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怕財產被分割而不敢或不想離婚者,千萬別分居或分居超過6個月;不願離婚但想提早分財產者,就想辦法分居超過6個月。

如何超前部署?如何因應離婚被他方主張『差額分配』?

請參考:降低離婚財產分配的五種方法

而隱匿財產有用嗎?民法第1010條也有規定:因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一樣可以請法院直接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反而逆向提早被對方主張,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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