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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5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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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是以夫或妻離婚時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受贈財產及慰撫金 ( 他方無貢獻 ) 是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的。為降低配偶主張離婚財產分配的金額,有五種方法可供參考:

方法1: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盡量蒐集事證

舉證有關配偶他方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事實,主張他方對於自身婚後財產之累積毫無貢獻,作為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是否公允之依據,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對方之分配額。

方法2:時間換取空間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離婚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所以離婚前五年先對子女贈與,即可降低離婚時現存之婚後財產,明顯有效降低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即減少被他方請求之金額。該贈與子女之金額,強烈建議以保險持有,以免將來子女發生婚嫁風險,又再次重蹈覆轍,應未雨綢繆。

方法3:長痛不如短痛 …

如果未來婚後財產的增值性很強,如土地重劃或都市更新,不如以現今較低的價值列入計算差額,以免將來付出更高的代價,畢竟錢財乃身外物,找回自己的人生,也是一種選擇。

方法4:以子女的未來著眼 …

夫妻雙方可考慮將爭執金額 ( 無共識的差額 ) 幫子女買保險,畢竟離婚後父母依然是父母,為免子女有被拋棄或心懷怨懟,以此金額購買保險累積子女未來之教育、出國、創業、成家、購屋等資金來源,以安撫子女情緒;再者,若子女為未成年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也不因離婚、監護權約定而改變。

方法5:購買沒有現金價值的保險 …

這方法屬於死馬當活馬醫,曾有法院判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 66 號 ) 保險並非以已繳納之保險費認定其分配價值,而以保單價值為準,案中原告辯稱應以繳納之保險費為該保險之價值,法院認為顯無理由。但為免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見解,除非事態緊急又走投無路,才考慮成為最後放手一搏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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