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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共有房地如何解套?為何最後拍賣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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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地』最常見的原始發生原因大多是因為『繼承』,由於房地價值不菲,且增值潛力與底蘊迥異,只要繼承人超過一人以上,如何繼承及分配就成了燙手山芋,為避免紛爭,只能以『公同共有』或依照應繼分『分別共有』登記,以免(一)超過六個月逾期聲請登記,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二十倍。(二)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且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然而,無法『分割繼承』將導致後續使用及管理更添困擾,倘若部分共有人再發生繼承,無疑雪上加霜。為使共有房地解套,最單純就是全體共有人合議出售後分錢,或部分共有人出資收購其他共有人產權,最終整合讓產權單純,但實務上,可能有人想賣、有人不賣,不賣的又無力購買其他人產權而形成僵局。此時,該如何解套?

1. 想賣的共有人多:

可運用土地法第34條之一,只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產權持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產權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即可處分出售;而不同意處分出售的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其立法意旨係為當第三人買受共有人產權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以簡化共有關係,所以,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時,其他共有人就沒有優先承購權。

2. 想賣的共有人少:

可利用民法第824條,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簡單說,就是〔拍賣〕 …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由此可見,上一代辛苦留給下一代的房地,若沒有事前的規劃與安排,最終都是拱手讓人,海景第一排成了海嘯第一排,更慘的是,還可能帶來子孫間的糾葛;2022年台北市西門町知名老店『成都楊桃冰』店面被法拍,底價約1.2億元,最終由合作金庫資產出價8,502萬元拍得,令人唏噓。

誠摯提醒房地產豐厚的創一代,除了思考如何節稅外,房地如何『分』才是關鍵所在,遺囑、保險及信託可謂是最強母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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