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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逃漏稅的5大型態,避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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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避稅、逃漏稅』雖然有不同的解釋定義,但實務上的界線卻很模糊,其結果牽涉是否合法?應否補稅?應否加罰外,還涉及應否課以刑事責任?如何簡單判定?就從稅捐稽徵法第41條觀察起 …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單純逃漏稅,無涉及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者:

補稅加罰。應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課的稅捐,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則為七年。

(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面臨刑事風險,且第二項已將逃漏稅定義為〔犯罪〕,參照刑法第38條之1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換言之,即使過了核課期仍可沒收,2018年即有利用人頭分割土地逃漏土地增值稅,雖已過追訴期,嘉義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不過逃漏稅的不法所得913萬6,669元,經嘉義地檢署向嘉義地方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嘉義地院裁定沒收,已有前例。

(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 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 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 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 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 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 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 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四)逃漏稅後,若〔意圖掩飾或隱匿逃漏稅捐之所得來源,或使他人躲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逃漏稅捐所得,又另犯『洗錢罪』 …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

(五)其中,利用人頭、外圍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亦有『特殊洗錢罪』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2013年增訂『人頭帳戶罪』 … 價購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提供別人使用,將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涉及期約或收受對價、提供帳戶達三個以上、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總而言之,時代確實不同了,逃漏稅漏太大真的會得不償失,到底是『賺錢繳稅好?』還是『藏錢拒稅好?』可真的要好好評估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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