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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的4種因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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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是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除負有保險費交付義務外,並享有保險契約利益(貸款、解約、變更受益人…等),為掌握保險契約利益的控制權,規劃上常見有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人的安排。但是日後若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即屬將保險契約利益贈與他人,應按變更日保單價值申報繳納贈與稅,且變更日在原要保人死亡前二年內發生,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即使不變更,當要保人死亡時,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也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針對既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單應如何因應?

提供以下四種作法以供參考:

(一)不變應萬變 …
遺產稅核定課稅案約佔遺產申報案不及二成,換言之,即使當要保人死亡,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計稅,也有超過八成的案件核定免稅,既然如此,實在沒有必要為了課不到的遺產稅,反而變更要保人被課贈與稅(遺產稅免稅額高於贈與稅免額);如果確實有遺產稅考量,除要試算遺產稅與贈與稅成本高低外,還需考量節稅重要?還是控制權重要?

(二)申報贈與後變更 …
不論未來應否課徵遺產稅,當要保人死亡變更新要保人時,提出申請應經被保險人同意,且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且又牽涉民法繼承相關規定,往往結果難以預料。為避免日後變更新要保人時卡關,提早變更確實有必要,而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直接贈與』,應依限申報贈與(未超過當年免稅額度也免稅)。

(三)部分解約或贖回 …
利用傳統型保單『部分解約』或投資型保單的『部分贖回』方式,將保單價值降低至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度,也可以免贈與稅;但也應評估高利率保單及投資減損利益是否划算?還是直接繳納贈與稅賺回來?

(四)保單貸款後,變更新要保人 …
除非是保單的部分解約或贖回,否則保單貸款並不會降低保單價值,其運用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所稱『贈與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但要注意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也就是新要保人必須有能力並自行償還保單貸款,並在申報時,提出借款,以及財力、繳息證明等,換句話說,若保單貸款仍由原要保人償還,或是貸款資金隨即交付新要保人償還債務,一旦被國稅局查獲,仍須補課贈與稅。

總而言之,與其後續思考如何處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單,不如一開始就清楚瞭解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應該如何妥適規劃,如果沒有特殊需求,強烈建議規劃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除了比較符合保險的意義與功能外,也可能避免後續不必要的麻煩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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