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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母女及二親等借貸,假如我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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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母女及二親等借貸

會不會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

2015年,前台北市長向父母借1,000萬元購屋,遭國稅局追查是否逃漏贈與稅,後將查稅矛頭指向其父母的利息收入。期間,國稅局要求出示雙方借據,證明有借貸關係事實,只是實務上父母借錢給子女,怎麼會寫借據?還公證?

到底是不是『假借貸、真贈與』?國稅局如何認定?其實,可從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中,一探究竟:

凡主張父子、母女及二親等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以核認。一般而言,最好備有借據,最好公證,以示真實,其借據應比照一般習慣,列載借貸金額、還款日期、約定利息之有無、擔保品或抵押設定之有無 … 等〔形式要件〕,除了借據舉證之外(證據之一、非唯一),國稅局還會進一步查證:

  • 借款人能否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的〔必要性〕。
  • 資金借貸,償還期限是否〔合理〕。
  • 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是否〔有足夠償還能力〕。
  • 有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借貸關係。

 

例如:孫子向阿公借錢購屋(即使經公證人公證),當國稅局查核時,不僅阿公已高齡,且孫子亦未購屋、也未支付利息或還款;或父母借錢給剛成年的子女購買總價上億的豪宅,與其子女的資力顯不相當等,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的機率相當高,絕不只是借據之有無及是否公證如此簡單。

最後,最重要的〔實質要件〕是:於國稅局查獲前〔已依約定期還款或部分還款〕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否則,又牽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一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簡言之,『有借沒還』,就視為贈與,千萬別將國稅局當塑膠,甚至虛偽不實的借貸合約會不會又牽涉偽造文書?可別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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