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邦部落格

海外資金可以直接匯給保險公司買保險嗎?

播放影音

不想申報海外所得,資金又有回流必要,是否乾脆直接將錢匯進保險公司就可以將資金轉回了?

其實,已經有許多被查核的案例發生,有贈與稅、併最低稅負一起補罰逾千萬的案例;也有境外資金6,665萬元匯回買保險,遭補稅罰款達1,770萬元的慘案 …等不勝枚舉;被查核時,國稅局都會要求當事人說明繳納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並請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供審核,此時,漏報海外所得的問題將一併浮出水面。

然而,真的海外資金不可以直接匯給保險公司買保險嗎?

這問題關鍵又回到上一集所討論的『資金』與『所得』的關係,以資金的角度來說,只要能通過洗錢防制的檢驗沒有不可以,但如果資金牽涉漏稅問題的話,就是國稅局查核的職責所在了。茲以下列四種狀況舉例說明:

  1. 如果資金屬於無關海外所得、已經依法申報課徵海外所得、或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的資金 … 從海外直接匯錢給保險公司〔買自己〕的保險,就只是單純的理財行為,沒有不可以。
  2. 即使資金無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的漏稅問題,從海外直接匯錢給保險公司(買別人的保險),雖然還是單純的理財行為,沒有不可以,但可能已牽涉漏報國內『贈與稅』的問題了。
  3. 倘若資金屬於個人逃漏的海外所得、甚至是營利事業長期隱匿於海外的漏稅資金、或是為了規避盈餘分配給股東而產生海外所得之目的…等,不論以「本人或股東名義」直接購買保險,一樣不會改變逃漏稅的事實;如果〔買別人〕的保險,一樣仍牽涉是否漏報國內『贈與稅』問題。其間,可能還有違反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稅捐稽徵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刑責,不查則已、一查絕對禁不起考驗。
  4. 最嚴重的是,當資金牽涉不法 … 從海外直接匯錢給保險公司(不管買誰的保險),都屬於「洗錢犯罪」 … 因為明顯有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來源所得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於國外確實常見利用保險作為漂白黑錢的工具,從業人員要避而遠之。

 

最後,即使利用境外保單、再利用境外公司當受益人的避稅作為,也會因為家族紛爭而浮上檯面。所以,實務上合理繳稅才是最佳的節稅!

 

 

影音連結 – 境外資金可以直接匯給保險公司買保險可以嗎?
歡迎訂閱、分享 -「誠邦最前線」YouTube 頻道

 

fav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