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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實質課稅,保險給付課遺產稅還有4個地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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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遺產總額。

所以,排除『實質課稅』的因素外,依照法條可歸納出保險給付課遺產稅還有四個原因:

  1. 依據保險法的分類,『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而遺產及贈與稅法只針對『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並未擴及到健康保險年金保險 (財政部另有解釋傷害保險比照不計入)。
  2. 條文中…『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即可看出要保人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如果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會有保險給付,而保單現金價值是屬於要保人所有,具財產價值的權利,因此納入遺產課遺產稅
  3. 第十六條列舉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與第十七條列舉為『免徵遺產稅』明顯不同;再從遺產稅申報書欄位區分為『遺產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三項,即可看出意義上確實不同。換句話說,人壽保險金額是『申報』在『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位,但不代表國稅局就一定『核定』為不計入,而達到所謂免稅的結果。
  4. 保險之目的在於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如果名為保險,卻沒有保險的意義與內涵,空有保險之名、而無保險之實,國稅局將調整人壽保險給付至遺產總額中課稅,因為對於規避稅負而投保或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的保險,基於量能平等負擔的課稅原則,自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至於什麼才是真正的保險?簡單說,就是要有以小博大的保險類型,如保險費高過保額、保險費幾乎等於保額、或保險費加計利息約等於保額的商品型態,都有可能被納入遺產課稅。

最後,人壽保險給付到底要不要申報?

參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 … 關於實質課稅,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即構成處罰要件。所以,還是要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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