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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沒超過3330萬元就真的可以免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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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所謂 3330萬

是源自最低稅負的規定,與保險給付課遺產稅,是不同稅目的規定,千萬不能混為一談。

首先,就最低稅負有關特定保險給付的課稅規定,先拆解如下:

  1. 本條例施行後:最低稅負是在民國95年正式上路施行。換言之,民國94年底前,所簽約購買的保險就與最低稅負絕緣了,除非民國95後,有要保人變更情形發生。
  2.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所以,並不表示民國95年後所簽約購買的保險就一定有最低稅負的問題,只要是民國95年後所簽約購買的保險,規劃要保人與受益人同爲一人,也一樣與最低稅負無關。
  3.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被排除了,只針對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保險給付,才必須納入最低稅負。
  4. 保險給付:保險給付包含了生、老、病、死、殘,而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被排除,所以保險給付除了死亡給付外,還包含了生存給付。
  5.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103年度調整為3,330萬元 ):但只針對『死亡給付』,所以,只要是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生存給付』,是要全部納入最低稅負。

 

可見,『生存保險給付』即使沒超過新台幣3,330萬元,只要符合上述條件,被課稅的機率是很高的。

再者,申報戶並不等於受益人數、也不一定戶籍相同,申報戶是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而言,如夫妻為一申報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同一申報戶、成年子女在學、無謀生能力,被列報撫養親屬也是同一申報戶。

最後,最低稅負與遺產稅會同時發生嗎?人壽保險給付如果已經被國稅局認定是遺產,不承認是保險給付,當然就沒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適用,既然已經不被承認是保險給付,也就跟最低稅負應針對特定保險給付課稅的前提相違背,也就不用再適用最低稅負了。

換句話說,即使符合最低稅負的免稅條件,卻不符合保險的實質,即使免最低稅負,還是有遺產稅應課徵,並沒有完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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