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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分期給付如何適用最低稅負的「3,3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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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險分期給付應如何適用最低稅負?
「3,330萬」如何認定 … 死亡保額還是分期給付額?

實務上,當繼承發生,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會先核定死亡保險給付課不課遺產稅?如果被認定是『遺產』而課遺產稅,此時,就無關最低稅負,所以,不論是一次性給付保險金、還是分期給付保險金?就不是國稅局所關心了;反之,如果當事人所購買的是真正具有保險功能的保單,就可以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優惠,同時,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3,330萬元以上部分,才應計入最低稅負。

瞭解以上基本規定後,嘗試思考一下:

以死亡保險金10年分期給付為例,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3,330萬元以上,才會有要計入最低稅負的疑慮,假設每年給付3,330萬元以上,以十年分期給付反推,保額至少高達3.3億元以上,您認為會不會被課遺產稅?相信機率非常高 … 如果被認為是『遺產』課遺產稅,即與最低稅負無關,所以分幾期給付保險金就只是單純保險契約的約定。

退一步說,如果分期給付額一樣可以適用用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3,330萬元以上才計入最低稅負的話,是否加總就擁有了3.3億元的免稅額度?如果是二十年分期給付的保險,不就等於又有加倍的免稅額度?可能嗎?

然而,國稅局關心什麼?

保險契約若採分期給付,其應給付金額乃按預定利率折算現值,受益人依指定期數累計領取保險給付,其按預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所得』,是否應併入領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能才是未來分期給付保險將面臨的課稅問題。

所以,未來『可能』會有利息所得課稅問題,是不是就不值得推薦購買?錯 … 國人過去購買的保險都是一次性給付,一次給付龐大保險金給指定的受益人,萬一受益人的財產管理失當,有可能就會在一夕之間化為烏有,如果有這樣的疑慮,應該要結合『保險金信託』以保護受益人的財務安全,但信託卻要支付簽約費、管理費;如果利用分期給付保單達到『類信托』的機制,不僅沒有簽約費、管理費,還可以賺利息 … 無成本、有所得,即使要繳稅,稅率也只是所得的百分比。能夠守護受益人的財產而永續,才是最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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