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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資公司節稅?先考慮5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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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資公司節稅還有效果嗎?

自107年1月1日起,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改採股利所得雙軌制後,應從股利、證券交易、房地持有、房地直接及間接交易、經營權五大需求來探一究竟:

  1. 利用投資公司領取股利:

    股利所得可選擇:
    1.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按股利金額8.5% 計算可抵抵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上限;
    2.股利所得按28% 稅率分開計稅,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適用最低稅負制。個人股利意圖轉由投資公司領取,乃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產生『免稅』效果。但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還是有5% 稅負成本,且不予退還)。而新成立的投資公司,未來還是有股利需分配給實際所得人,結果只是遞延課稅,並非完全免稅,還會衍生新公司的維護成本,治標沒治本。

  2. 利用投資公司交易股票:

    1.交易上市櫃股票 … 個人屬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而營利事業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2.交易未上市櫃股票 …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而營利事業卻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試算結果利用投資公司交易股票不見得划算。

  3. 利用投資公司持有豪宅:

    平均地權條例已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改採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利用投資公司持有豪宅成了不可能的任務。

  4. 利用投資公司交易房地:

    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營利事業應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45%、35%、20% 分開計稅,相較於個人持有超過十年適用15% 分開計稅,明顯不利,甚至持有期間之房屋稅、地價稅也無適用自用優惠的可能。即使未來想利用股權形式交易達到實質房地移轉效果的操作 … 屆時於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構成者,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應依房地合一稅課徵。

  5. 利用投資公司控股、掌控經營權:

    此目的就與節稅毫無關聯,於此架構下應思考股權如何分配與傳承?依照公司法,誰擁有多數股權即擁有話語權,其中潛藏考驗人性的問題,絕對比稅不稅,還讓人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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