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投資公司「買賣股票」或「收租金」划算嗎?
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類」之有價證券,只要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其『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也就是個人股票買賣的資本利得完全免稅;但成立「投資公司」之營利事業則不然,營利事業出售股票類之有價證券,除了買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率」一樣為千分之三外,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也就是應適用『最低稅負制』,即使必須是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要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才會產生額外的租稅負擔,但相較於以個人名義買賣股票,結果卻是〔零〕與〔可能是零的〕差別。換句話說,利用投資公司買賣股票的「節稅意圖」不見得有意義,甚至可能造成反效果,即使一樣租稅零負擔,維持營利事業投資公司的營運,依然有固定成本。
目前『房屋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有:
對照後,直接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 列為必要費用扣除已是相當簡便與划算。既然如此,何以需要成立投資公司來收租金?因為藉由投資公司〔低價〕向個人承租再轉租他人,個人應申報的房屋租賃收入則可以降低,而投資公司支付給個人之租金也可列為投資公司之營業成本,假設採〔書審〕所得額標準8% 申報,等於有高達92% 的費用 ( 營所稅率20% ) 。看似有利,但別忘了:
影音連結 – 利用投資公司買賣股票或收租金,真有節稅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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