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邦部落格

照顧了勞工 苦了雇主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錠嵂保險經紀人大里營業處 林定樺執行處經理

經過數十年辛苦推動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勞工職災保險),終於在今年0501正式實施,在勞動部網站上說明: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一旦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勞工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也藉由少許保費,讓勞工獲得大保障,雇主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有大幅度的幫助這是可喜之處,然對於多年來職業災害相關法規的糾結,卻未提出解決之道實屬可惜。

這些問題的起因點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並未同步修正,造成將來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要承擔任,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卻不給付的狀況。

當有以下情形之一發生時就會造成雇主合法位勞工加保勞工職災保險,該保險無法抵充雇主責任,雇主還要自掏腰包賠錢給職災勞工或家屬。

  1. 勞工職災保險與勞動基準法上的受益人順位雖然相同,但其中第四、五順位的遺屬卻多了勞動基準法上沒有的受扶養規定限制。若第四、五順位遺屬未受扶養,則無法申請勞工職災保險給付。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 52 條…第一順序之遺屬提出放棄請領書。例如:夫歿,無子女,遺孀放棄請領勞工職災保險給付,由第二順位公婆請領,遺孀再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求償。
  3. 發生職業災害先不申請勞工職災保險給付。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59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若未於時間內給付,遺屬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雖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 90 條有規定,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然當勞工或家屬,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來要求雇主依法、依時限給付一定補償金額,在急於復工或行政罰緩壓力下,雇主能不迅速給付金額嗎? 更況,該法也只有名列是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遺屬未列在其中,再者,和解書上亦可載明:本和解金額不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金額,雇主亦不得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 90 條規定請求職災勞工返還金額。此時弱勢的是雇主還是職災勞工?
  4. 目前各項社會保險都有可能可以重複加保,例如:在A公司受僱在B公司兼職,二家公司都要加保,在A公司發生職災,從B公司申請勞保普通,用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向雇主求償。同理,勞工職災保險與農保可以重複加保,受僱勞工也可以在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災,由何單位申請非屬雇主可以決定。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 29 條來看,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該法更談到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所以當受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若不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而申請其他社會保險給付,或者不從發生職業災害的投保單位申請,而是由其他投保單位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發生職災的雇主是不可以主張用其給付金額來抵充其該負擔的勞動基準法上的補償責任。
  5. 縱然是從發生職災的投保單位申請勞工職災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減額調整之比率,以50%為上限;此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8 條規定。即雇主合法加保,沒有以多報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也可能依法只給付平均投保薪資計算後的50%,然雇主要補償的金額卻是100%,差額或不足之金額,也是雇主要負責。

所以,新法上路後是否會增加勞資爭議案件尚不可得知,然能確定的是,若發生職業災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無法協助雇主降低補償金額,甚至擴大職災爭議,我想損失的不是雇主,而是全體勞資關係。當然避免職業災害的產生才是根本之道。

未來若能適度修法,將不合人性的法規予以修正,才不會照顧了勞工,苦了雇主。

fav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