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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李傑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今年4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施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雇主、勞工及保險從業人員是非常重要的法規,不僅牽動自身權利、義務關係,也影響到既有及未來團體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補償責任保險的規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抽離並優化了既有『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暨整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內容,保險從業人員如果不了解本法有關《納保對象》及《職業災害給付》內容,未來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職業災害的補償責任,如何透過保險來填補?如何尋找破口?本文僅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重點部分做整理比較,供讀者參考:

簡言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及保護法』有六大重點:
一、擴大納保範圍。
二、提高投保薪資。
三、優化給付內容。
四、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五、職業傷病通報及鑑定。
六、勞動保障暨津貼補助。
而本文將只針對前三項內容簡要說明

【擴大納保範圍】
本法將納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自願加保對象及自願加保中的特別加保對象。
《強制加保對象》… 無年齡上限,甚至根本無年齡限制。

1.年滿15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A.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包括家事外勞雇主)。
B.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C.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一項但書: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得受僱從事工作)。

2.年滿15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B.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3.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4.下列人員《準用強制規定》參加本保險:
A.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洗頭小妹、學徒…等)。
B.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C.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其中,最重要的是1-A及2-A … 1-A詳述如下:
甲、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技師、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證照。
乙、依法已辦理登記…公司、行號、工廠、農場、牧場及人民團體等設立登記。
丙、設有稅籍…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為稅籍登記。
丁、聘僱許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令核發之聘僱許 。

Q: 麵攤小吃店,只僱用一位勞工需要加保嗎?
A: 只要是《受僱》勞工,雇主就要為其加保,沒有人數的限制 …
(設有稅籍屬強制加保;否則為自願加保)。

《自願加保對象》… 雖然屬自願加保,但無加保即無給付,自無可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1.《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強制加保(本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2.《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適用最高級72,800元,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3.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本保險後,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自願加保中的特別加保對象》…自願加保就算不加保亦無違反本法規定,但也不會改變雇主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責任,所以雇主應否將其納保?
1.非典型勞動者 … 自然人雇主常有臨時且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情形,爰定明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如工地工頭僱工等)。
2.勞動型態日趨多元,爰為提供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加保管道,定明是類人員得自行辦理參加本保險(如非典、斜槓工作者等) … 便於雇主及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擬規劃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機台等方式辦理。
3.為保障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四項人員(未滿15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如童星等),得由《受領勞務者》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
特別提醒注意的是,雖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但特別加保對象係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

【提高投保薪資】
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脫勾,投保薪資上限由目前勞工保險最高級45,800元提高至72,800元,下限也由目前11,100元提高到基本工資24,000元,未來也將與基本工資調整連動。

【優化給付內容】
本保險之給付種類如下:
一、醫療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死亡給付。
五、失蹤給付。

以上給付與原勞工保險之差異及優化部分,整理重點如下:
《醫療給付》… 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前項醫療給付,委託全民健康保險辦理,除依健保支付標準外,目前規劃特殊材料自付差額,納入給付範圍。
《傷病給付》… 給付增加。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對照目前勞工保險條例之傷病給付: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失能給付》… 與年資脫勾。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

對照目前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死亡給付》… 遺屬一定領得到。
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及資格,尚須受到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的限制,有可能看得到吃不到 … 如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3.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者。
4.無謀生能力。
否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3-2條:『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對照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及保護法第49條:『前項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再請領遺屬年金。』及同法第51條:『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真是高下立判。
《失蹤給付》… 不限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擴及『所有作業』。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對照目前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蹤津貼: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最後,觀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本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亦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及保護法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關係陳述甚明,當然其中也隱含了保險存在的空間 … 您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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